【重要】指導教授相關說明 - EMRD

【重要】指導教授相關說明

依EMRD修業規定請於一年級下學期期間的05/31前完成選定指導教授

每人皆須填寫「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並請指導教授簽名完成並填上論文題目(暫定),繳回院辦存備登記。
 
指導教授資格與規定:
  1. 依學程規定學生應商請「本院各系所專任老師」擔任指導教授。
  2. 若有兩位以上論文指導教授【一定】需至少一位為工程學院之專任教師。
  3. 為考量教師指導負荷量,110學年度起每位指導教授每學年度至多可指導3位同學,(特殊情況至多5位),指導人數依紙本繳交順序登記,請分散找尋指導教授。
  4. 若主要指導教授是工程學院專任教師,可以只有一位指導教授,不用一定要找共同指導,視個人需求決定。
  5. 若是請其他學院教師或兼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必須再找一位工程學院教師擔任【共同指導】。
  6. 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增加共同指導教授,若為校外教師或企業主管,需符合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資格(如下),並請填寫「共同指導教授申請書」,註記聘任資格條件與檢附學經歷相關佐證資料(個人簡歷、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及其他佐證如特殊優秀表現或獲獎證明等等,繳交電子檔),由學程審查存備,始得登記為共同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選擇參考:

建議除了工程學院專任教師外,可由EMRD課程之校內授課師資、歷屆校友指導教授及個人論文題目專長領域(如電資學院)找尋校內專任教授進行指導。

  1. 校內EMRD授課師資
  2. 歷屆畢業校友指導教授(論文題目)

 

台科大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資格,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EMRD針對第(四)項資格之認定標準,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的業界人士。
二、擔任上市櫃、一般企業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主管職。
三、擔任一般企業公司協理、處長級以上部門主管職 5年(含)以上經驗。
四、曾任本校或本專班授課之兼任教師。
五、若無具有上列資格,將依所提供之個人簡歷佐證資料,由院辦額外審查與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