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24日第4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05月26日第5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15日第5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03日第6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依本校學則規定,在職進修研究生未於修業期限內 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
第二條 |
104 學年度(含)後入學之學生,畢業最低學分數為 45 學分,並需提交一篇碩士論文,通過論文口試後始可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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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課程分成以下五類: 110學年度(含)後入學生及在校生回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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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分抵免依「工程學院 EMRD 在職專班學生抵免學分暨減繳辦法」辦理。 |
第五條 | 入學後學生應於入學第 1學年之第2學期 (2/1 -5/31) 結束前確認指導教授,並最遲於第2學年第1學期9月底前繳交論文指導同意書。 |
第六條 | 研究生應商請本院各系(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如因應論文領域所需,指導教授為非本院教師擔任時,需商請一位本院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
第七條 | 研究生於學位論文撰寫初期,須與指導教授確認論文主題及內容是否與系所專業領域相符。 |
第八條 | 研究生欲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需填寫變更指導教授申請書,聲明「變更後不以原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成果為論文主體」並取得新指導教授同意,經執行長核備後自動生效。 |
第九條 | 選課、研習進度及論文撰寫事宜,由指導教授負責輔導。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學程執行長負責輔導。 |
第十條 | 研究生符合本院修業規定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與畢業學分 (45學分),且論文初稿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需檢附指導教授簽署之「論文原創性比對」單一相似百分比結果為15%以下的書面比對結果,始得向本院提出論文口試申請,若未滿足規範不得進行口試。 |
第十一條 | 碩士論文口試得於各學年度十月至次年一月與四月至七月兩個期間舉行,口試時應附上「論文原創性比對」之書面結果供口試委員參考。 |
第十二條 | 論文口試通過後,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授予碩士學位。不合格者,須逾一個學期後,方得重新申請口試;重考以一次為限。 |
第十三條 | 當研究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或違反學術倫理,經檢舉查證屬實時,該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應負相應連帶責任,第一次證實違反將予以口頭警告檢討,第二次起則於下學年度期間,扣減其指導學生人數50%名額,以強化督導學生論文品質之責任。 |
第十四條 |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